第 111 章 刑庭(六)(1 / 2)

肖寻芳拿着资料,看着坐在被告席的被告人们,语气平和地说道,“现在法庭有几个问题要向被告人核实。”[1]

“被告人XXX,你在本案中获得了多少违法所得?”肖寻芳问。

被告人1:“23万多,具体多少我不记得了。”

肖寻芳:“你是否已退缴违法所得?”

被告人1:“是的,我被抓了以后,我父母帮我向公安机关退了钱。”

肖寻芳:“退了多少?”

被告人1:“13万。”

肖寻芳:“被告人XX,你庭前是否和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?”

被告人2:“是的。”

肖寻芳:你是否是自愿签署的?

被告人2:“我是自愿的。”

肖寻芳:“你是否清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?”

被告人2:“我清楚。”

肖寻芳:“被告人XXX,你是什么时候到XXX洗浴中心工作的?”

被告人3:“20XX年X月。”

肖寻芳:“你在洗浴中心做什么?”

被告人3:“陈X让我负责收款和签价格单。”

肖寻芳:“你是否知道洗浴中心组织妇女从事卖yin活动?”

被告人3:“我知道。”

肖寻芳:“你知道为什么还要继续在里面做?”

被告人3:“我觉得我就是个收钱的,和我没有关系。”

肖寻芳:“被告人XXX,你是肢体的二级残疾?”

被告人4:“是的。”

肖寻芳:“你的肢体,是哪里?”

被告人4:“我的右手,我以前在工地上做工,从架子上摔下来右手摔断了。”

……

肖寻芳向十几l个被告人分别提问。

询问他们是否退缴违法所得以及退缴了多少,询问他们是否已缴纳罚金,询问他们是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询问案件卷宗中一些的一些细节问题,等等。

她问完之后,谢宏春又补充问了几l个问题。

——

北宋位面。

“嗯?”薛居正捏着下巴,望着天幕上正在提问的女法官,面露疑惑,“法官是整个质证阶段都可以向被告人提问吗?”

他们不是一向按流程办事的吗?

他们不是很讲程序的吗?

潘美想了想,“这个阶段并不是叫举证质证阶段,而是叫法庭调查吧?”

呃,法庭调查?

薛居正略一怔,谢宏春确实提到过这个词,还不止说过一次。

既然是法庭调查阶段,为了调查案情,法官提问多少次都是符合规定的。

因为这是庭审。

必须要在法庭调查中把案件事实查得清清楚楚、明明白白。

否则将来下了判决书

,有人对判决结果不服,告到上面去。上面来查,一旦发现这个案子有模糊不清之处,那今日审案的法官岂不是要负责任?

“我更好奇的是,”王审琦问道,“对案件中不清楚、公诉人举的所有证据又不足以证实的部分,法官向被告人提问,法官怎么判断被告人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?”

若是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实,想来也不需要通过提问核实了。

可被告人并不是完全老实,被告人口中的话不能全部采信。

那这样的话,法官要如何判断,他们在核实案件事实时,被告人是如实交代,还是使用了春秋笔法呢?

赵普道,“如果综合全案证据仍然不足以认定,那么法官会采用那个原则吧。”

“原则?”李昉不解。

赵普笑了笑,“你忘了?之前姜海蓝提到过的: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。”

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,也称为“疑点利益归于被告”原则,是指在刑事诉讼中,当事实无法查清时,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判决。】

姜海蓝当时是这么说的。

李昉恍然大悟,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某个事实,该事实又不利于被告人,那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,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做了这件事。

天幕上的法律从业人员可是经常说……

赵匡胤道,“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”

没错。

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依据法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同理,案件事实不清楚,证据不够充分,那就不能认定有罪,不能追究刑事责任。

赵匡胤神情严肃,程序正义……吗?

虽然他不是很能理解,但天幕上那个国家实行所谓的“程序正义”,必然有他们的理由。

只是这个理由……

或许又是他不喜欢的吧?

天幕之上,两位法官问完了问题。